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澜石机械厂)
公 告
佛山市澜石机械厂:
陈某根、周某坚、陈某笑、李某恒、徐某宁、梁某珍、何某容、陈某垣、黎某银、张某心反映在职期间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于2019年1月16日在《佛山日报》刊登)。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于2020年9月12日在《佛山日报》刊登)。你单位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1〕336号-337号、339-346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上述申告人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其中陈其根:13664元、周某坚:13878元、陈某笑:6753元、李某恒:8776元、徐某宁:6105元、梁某珍:8056元、何某容:12143元、陈某垣:4931元、黎某银:4131元、张某心:4521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1〕336号-337号、339-34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