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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刘伟锋)

文章日期:2023-07-31 14:51:40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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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书

刘伟锋:

  2019年12月你向本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申告被申告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顺德船厂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1999年4月至2008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受理申告后,于2020年1月3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申告人送达《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

  本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向你送达《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告知你应在收到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对个人应补缴部分确认并缴交,如对上述补缴金额有异议,请于上述期限内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但你至今既未对补缴金额提出异议,也未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你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至本管理中心确认补缴金额并将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单位,以进行代扣代缴;如你认为不方便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我们。逾期不缴交个人应缴部分的,本管理中心将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待你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本管理中心再重新启动该行政执法程序。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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