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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汤亮)

文章日期:2023-07-31 14:52:2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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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书

汤亮:

  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广东奥特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本管理中心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0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上述函件均要求你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缴存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至本管理中心。另,如对补缴金额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至今你既未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你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单位,以进行代扣代缴;如你认为不方便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逾期不缴交个人应缴部分的,本管理中心则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待你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本管理中心再重新启动该行政执法程序。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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