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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袁俊铭)

文章日期:2023-07-31 15:05:11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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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书

袁俊铭:

  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被申告人于2021年10月30日提交《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的复函》,为你申报登记2013年2月至2018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上列“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由于至今你仍未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以致本管理中心无法开展下一步的行政执法处理程序。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你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单位,以进行代扣代缴;如你认为不方便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逾期既不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属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也不提供其他有效依据的,本管理中心将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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