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雷伟强)
通 知 书
雷伟强:
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石湾分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由于无法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已于2020年7月29日在《佛山日报》A07版向被申告人公告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由于被申告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不为你缴存和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致使本管理中心无法掌握你在被申告人处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和应缴住房公积金情况。本管理中心根据你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计算出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022年6月6日本管理中心向你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并要求收到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缴存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我们,对补缴金额如有异议,请于7天内书面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你已于2022年10月17日在《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上签名予以确认,但至今你仍未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致本管理中心无法开展下一步的行政执法处理程序。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你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单位,以进行代扣代缴;如你认为不方便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本管理中心,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对上述补缴金额如有异议,请于上述期限内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属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也不提供其他有效依据的,本管理中心将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