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陈刚)
通 知 书
陈刚:
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2009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于2019年6月15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本管理中心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1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上述函件均要求你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缴存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至本管理中心。另,如对补缴金额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期限内你既未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你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因此,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本管理中心,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逾期不补缴个人应缴部分的,本管理中心将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
若你已确认并补缴了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请于7天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本管理中心,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