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三水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 告
佛山市三水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8月张凤鸣反映在职期间(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2012年12月至2016年8月)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9月9日现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被申告人于2022年9月16日提交《佛山市三水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3年2月4日在本管理中心官网公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3〕161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王智敏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8068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