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市永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公 告
佛山市永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2023年4月本管理中心接职工反映你单位未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8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2023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房金管罚〔2023〕20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房金管罚〔2023〕20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