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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莫镜波)

文章日期:2023-10-10 10:05:22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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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镜波:

  2023年7月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被申告人(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申告人缴存在职期间(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于2023年7月7日向被申告人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7月12日送达被申告人)。

  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8月1日收到被申告人的《关于潘华英等10人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异议函》,并附《案件立案信息》,作出如下说明:

  (一)被申告人对佛禅劳人仲案字〔2023〕157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并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正在立案处理,故上述仲裁裁决书至今仍未生效。被申告人与申告人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巨大分歧。

  (二)被申告人望能撤回《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并待上述案件的最终判决文书作出后,再另行受理和处理;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作中止处理,待案件判决后恢复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工资收入情况是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础,鉴于你与被申告人之间仍存在劳动争议,本管理中心无法确定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工资收入情况,故无法确认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和补缴金额。

  因此,请你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本管理中心补充提交生效的判决文书,如仍有诉讼,应待诉讼完成且生效后,提供后续生效的判决文书,以便我们进入行政执法流程。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依据的,导致无法进行行政执法程序,本管理中心将停止该行政执法。待你与被申告人补充上述有效的证明材料后,本管理中心再重新启动该行政执法程序。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0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1232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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