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佛山市三水运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运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康平余、康撰余、李波执法申告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康平余、康撰余、李波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分别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11日),分别计算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27996元(康平余)、41462元(康撰余)、16296元(李波),申告人康平余应补缴住房公积金13998元,康撰余应补缴住房公积金20731元,李波应补缴住房公积金8148元,你单位分别应补缴住房公积金13998元、20731元、8148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函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补缴金额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天内提出异议并向提供有效反证。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4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联系电话:1232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