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公 告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告人任妃执法申告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3年9月4日),计算出你单位为任妃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9294元,任妃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9294元,合计应补缴38588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函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补缴金额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天内提出异议并向提供有效反证。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3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1232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