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佛山市澜石永和陶瓷原料厂)
佛山市澜石永和陶瓷原料厂:
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4月20日在本管理中心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3〕107号、138号)。如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管理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在收到此通知书的十天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如不履行,本管理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