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禧爱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 告
佛山市禧爱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诺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2月黎伟谦执法申告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2年3月13日向你单位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因无法邮寄、直接送达,4月27日在本管理中心网站公告)。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2022年8月1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2年8月12日送达被申告人)。2023年8月20日作出第二份《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3年8月25日送达被申告人)。你单位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2023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3〕669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黎伟谦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3877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3〕669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