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周凤萍)
周凤萍:
你向本管理中心执法申告被申告人佛山市澜石化工陶瓷厂未按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1999年4月至2002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审核你提交的申告资料后向被申告人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由于被申告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不为你缴存和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致使本管理中心无法掌握你在被申告人处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和应缴住房公积金情况。本管理中心根据你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计算出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023年3月6日本管理中心向你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并要求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缴存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我们,如对补缴金额如有异议,请于7天内书面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由于至今你仍未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以致本管理中心无法开展下一步的行政执法处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故此,本管理中心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