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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李晶宇)

文章日期:2024-02-26 16:20:26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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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宇:

  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佛山市北外附校三水外国语学校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

  因不服本管理中心作出的《通知书》,2020年9月你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书》。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管理中心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你于2020年10月2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佛府行复〔2020〕455号),维持本管理中心作出的《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你于2021年1月26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及《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年7月23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粤0606行初291号),驳回你的行政诉讼请求。

  本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1〕5号)。你于2021年5月3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202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佛府行复〔2021〕128号),维持本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你于2021年8月31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年2月17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粤0606行初1106号),驳回你的行政诉讼请求。你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2)粤06行终26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今,你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因此,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本管理中心,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逾期不补缴个人应缴部分的,本管理中心将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

  若你已确认并补缴了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请于7天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本管理中心,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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