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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广东立信鞋业有限公司)

文章日期:2024-02-29 14:31:3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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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信鞋业有限公司:

  2023年7月何艳琼反映在职期间(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2008年1月至2022年12月)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先后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7月26日送达你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10月1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19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何艳琼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33263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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