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佛山市长兴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长兴铝业有限公司:
2024年1月职工反映在职期间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4年1月17日邮寄送达你单位)。
本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24年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