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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蔡燕飞)

文章日期:2024-03-08 11:22:12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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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燕飞:

  2023年4月你向本管理中心申告被申告人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已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被申告人于2023年6月12日提交《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为你申报登记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上列“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本管理中心已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告知你确认补缴金额并缴交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至今,你既未对被申告人提交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提出意见,也未缴交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你收到此函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交到我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汇缴方式详见《银行汇款单》,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交回给我们,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逾期不缴交个人应缴部分的,本管理中心则停止因你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待你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本管理中心再重新启动该行政执法程序。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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