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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田贵群)

文章日期:2024-03-08 11:22:16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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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贵群:

  2023年12月,你向本管理中心反映佛山市南海中科金属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你缴存在职期间(2008年1月至2023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

  一、你提交申告材料时,提供了《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一,为复印件)、《民事判决书》(二)、《人员参保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作为劳动关系材料和工资收入材料。一、经初步审核你提交的材料,你未提供《民事判决书》(一)的原件以当场核对材料真实性,将可能导致在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时出现证据无效的情况。同时,《民事判决书》(二)确认你与被申告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情况,但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判决书已生效。

  二、你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反映反映201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代发工资情况),但并未提供自2008年1月起至2023年3月止的工资收入材料。

  综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工资收入情况是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础,由于你并未提供全面的、生效的判决书和完整的工资收入材料,导致本管理中心无法确定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工资收入情况,故无法确认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和补缴金额。

  综上所述,请你在收到此函之日起7天内通过“佛山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办事预约”栏目,提前预约办事大厅及执法申告业务,然后根据预约日期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补充提交完整的、生效的判决文书(如你与被申告人之间仍有诉讼的,应待诉讼完成且生效后,提供后续生效的判决文书)和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工资收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交易明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能完整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缴纳情况缴费工资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以便我们进入行政执法流程。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依据的,导致无法进行行政执法程序,本管理中心将停止该行政执法。待你补充上述有效的证明材料后,本管理中心再重新启动该行政执法程序。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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