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钟春秀)
钟春秀:
向本管理中心申告广东溢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您缴存在职期间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受理申告后,于2023年9月16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
2023年10月17日,被申告人提交《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为您申报登记2018年4月至2022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已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您确认补缴金额并缴交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但您一直未确认补缴金额并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请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缴交到单位,以进行代扣代缴;如您认为不方便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可把个人应补缴部分缴交到本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BJ231017145945”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逾期不缴交个人应缴部分的,本管理中心则停止因您申告而启动的行政执法。
特此告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