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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陈淼)

文章日期:2024-03-27 16:46:58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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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淼(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4576):

  近期,本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经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2020年11月10日你购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站前街10号106房屋,该房屋面积56.36平方米、总价4182000元、共29个产权人,你拥有该房屋1.4%份额。11月24日你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57941.1元,11月26日该金额划账到你指定的银行卡账户,12月2日你已出售该房屋。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据此,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条例》对其使用范围和提取情形有明确规定,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构成违规,你的行为涉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骗提住房公积金。

  综上述法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57941.1元退回本管理中心账户,同时备注缴款登记号(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CP004231013008880485”)。如你对上述核查情况有异议,请于收到此函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退回资金也不提供其他有效依据的,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仍未退回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函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7日

  (联系人:蔡小姐,联系电话:0757-12329,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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