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黄耀启)
黄耀启:
2023年5月你向本管理中心反映在职期间(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称被申告人)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8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因无法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被申告人,于2023年7月19日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2023年12月10日本管理中心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因无法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被申告人,于2024年1月16日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你于2023年12月19日确认补缴金额并于当日补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3月9日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31号)责令被申告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你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6044元。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7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1232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