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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三水盈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文章日期:2024-04-01 17:14:55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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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盈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23年5月谢海娟反映在职期间(2007年10月至2022年11月)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5月27日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2023年9月27日送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63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谢海娟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4795元。因通过邮寄、现场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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