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黄耀启)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3年5月黄耀启反映在职期间(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8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于2023年12月10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申告人于2023年12月19日已补缴个人部分公积金。你单位至今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补缴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31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黄耀启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6044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