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嘉宝保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公 告
广州市嘉宝保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3年7月黄文养执法申告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作出《告知函》。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2023年12月10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于2024年2月4日公告送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2024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40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黄文养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3838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40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