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三水运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公 告
佛山市三水运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康平余反映在职期间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向你单位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于2023年7月1日公告送达)。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于2023年11月10日公告送达)。你单位对该函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20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康平余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3998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20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