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范伟明)
公 告
范伟明:
2023年4月你向本管理中心反映在职期间(2010年4月至2015年3月)广东好帮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告人)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5月11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被申告人于2023年7月14日提交《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为你补缴2010年4月至2015年3月住房公积金。你于2023年7月27日对该表予以确认并补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48号)责令被申告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你补缴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880元。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24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8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1232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