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顺德区擎能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公 告
佛山市顺德区擎能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2023年5月李秋云执法申告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3年5月29日向你单位作出《告知函》(5月31日送达)。本管理中心根据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11月28日送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198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李秋云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7151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19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