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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陆燕萍)

文章日期:2026-06-09 17:35:59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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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萍:

  2026年1月你向本管理中心反映在职期间广东佛建九为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告人)没有按法规规定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6年1月21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告知函》,于2026年3月24日向被申告人送达《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你于2026年3月31日对该函予以确认并于当日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6〕481号),责令被申告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你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8642元。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9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385号五座金穗大厦三楼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联系电话:0757-12329、075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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