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小迪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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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彭培源向本管理中心反映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一案,本管理中心此前已于2026年1月29日向你单位作出《告知函》,于2026年2月3日送达;2026年4月3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于2026年6月8日公告送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2026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6〕687号)责令你单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为彭培源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852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6〕68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4日
粤公网安备:44060402000618